血洗診所 判不用賠牙醫遺孀扶養費// 一審倒果為因 二審逆轉判賠
罹患精神疾病的賴姓男子2018年血洗牙醫診所,台中高分院判准被告應賠償牙醫遺孀扶養費。(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罹患精神疾病的賴姓男子,二○一八年到牙醫診所找擔任牙醫助理的妹妹無著,遷怒刺殺牙醫師王冠中、護理師等三人,造成一死二重傷慘劇,賴男被判無期徒刑確定。民事部分,王男遺孀鄒女士求償五百餘萬元扶養費,但台中地院認為遺孀獲有遺產與保險理賠,判賴男不用賠償扶養費;一審判決被認為根本是倒果為因、爭議極大。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不能將遺孀來自繼承等增加的財產,列入能否維持生活的計算中,判准被告應賠償扶養費。
遺孀有遺產、保險理賠 地院判不賠
特別的是,鄒女士上訴時,改為聲明賠償一百七十四萬零五百二十四元,金額寓意「一起思念(一七四○)王醫師,他犧牲於五月二十四日(五二四)」以紀念亡夫,獲台中高分院全數判准。
一審時,鄒女士是就王冠中之父、自己和子女三部分,共求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一千八百六十五萬餘元;她主張自己罹癌、身體羸弱無收入,依國人平均餘命計算,提出五百四十七萬餘元扶養費。
台中地院法官黃凡瑄認為,鄒女士繼承遺產與保險金八百多萬元,可維持生活,沒有受王冠中扶養的權利,不得請求扶養費,其他部分判賴男賠償死者家人六百五十七萬餘元。
求償金改174萬一起思念 高分院判准
鄒女士認為「不論判賠多少,兇手都不會給」,因此上訴時取「一起思念王醫師,他犧牲於五月二十四日」之意,象徵性聲明賴男應再賠償一百七十四萬零五百二十四元,獲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林慧貞、陪席法官劉惠娟、受命法官王怡菁認同,前天判決賴男賠償此數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