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責任戶 不得拒鄰進門修繕
(示意圖、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樓上漏水「擺爛」不維修,樓下住戶在曠日廢時的法律訴訟之外,有什麼辦法可迅速解決?律師徐承蔭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規定,有維修責任的住戶,不得拒絕其他住戶進入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的管線設備,不過,要選擇損害最少的地方與方法,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的損害,例如不慎敲破馬桶,應修復或補償馬桶破掉的損失。
須選擇損害最少方式
徐承蔭舉例說,張三位於四樓的房屋浴室天花板滲水,聘僱師傅查看,確認是五樓漏水導致,因漏水位於五樓地板,以及四樓天花板之間,張三必須從五樓地板開挖才能修繕,張三向五樓屋主請求進入修繕,五樓屋主不得拒絕。
得請主管機關、法院介入
他指出,如果五樓住戶拒絕,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的處置,至於修繕維護的費用,屬於五樓屋主應負擔部分,可請求五樓屋主支付(例如四、五樓共用管路破損,兩住戶各負擔一半),如果不支付,那就得走民事訴訟了。
至於部分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公寓大樓(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徐承蔭表示,可依民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向法院提出「容忍修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