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輕傷多判拘 警遭判半年已算重判
危險壓制示意圖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警板橋分局警備隊警員潘惠宗,對已上銬壓制在地的嫌犯,以大腿和臀部壓頭、肩頸約八分鐘,這種危險壓制行為,被法院認定是假借職務故意傷害,量處六個月徒刑。律師鄭遠翔表示,司法實務上,造成輕傷的案件大多是判拘役,有期徒刑相對較少,本案判刑六月已屬重判,可見法官對潘員的行為深惡痛絕。
鄭遠翔指出,刑法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以外之罪,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並非一律加重二分之一,而是「上限為二分之一」;例如本案的傷害罪,就無法解讀為法官本來要判四月,因加重而變成六月,也有可能本來要判五月,酌情後加重一個月。
他表示,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若故意犯傷害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宣告緩刑、不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就得入監服刑,應予免職,這對警察來說,屬最嚴厲的懲罰,沒有復職機會。
鄭遠翔說,本案最後若判刑六月確定,如果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潘員就會丟了工作,還得入監服刑。此外,這種危險壓制行為,萬一造成被害者死亡,恐會構成殺人罪,或至少是傷害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