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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除審判劣法官 有待努力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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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 05:30

記者吳政峰/特稿

施行十年的「法官法」,以保障法官身分來提高審判品質,但出包被判免職或撤職的司法官,許多是捲入刑事案件,被判轉職的七名司法官則多與私德有關,只有一名法官因案件遲延等問題丟職,沒有人因審判品質問題遭到淘汰,顯示現行汰劣機制,與民眾期待的淘汰恐龍法官仍有落差。

司法經多年改革逐步走出威權,已確保法官的審判獨立,現今幾已無人敢干預法官審判,即便是判後糾錯、行政研閱,也要走得小心翼翼,深怕觸及審判獨立紅線。

淘汰多因私德 審判品質幾無人監督

法制特別保護法官的獨立地位,相對在淘汰機制上,司法機關顯得鄉愿,民眾最關心的「審判品質」幾乎無從監督,個案一旦遇到早有預斷、思考邏輯怪異或主觀不公正的法官,民眾只能含淚,或不得不繼續耗時間、心力和金錢,去上訴尋求救濟。

職務法庭認定的「不適任」法官,通常都是有犯罪、私德瑕疵、情緒控管有問題、程序違誤等情,他們確實也不適任,但從來沒有人因為審判品質不佳而被移付懲戒,更遑論去職。

然而,「認事用法」雖是審判獨立的保護傘,但當判決有明顯重大違誤、甚至侵害當事人的權益時,仍應「收傘」被約束與監督,絕非一句「可上訴救濟」就帶過。面對判決逸脫常理的法官,職務監督者應勇於提報、決定其「不適任」,不可裝聾作啞。

司法院應正視,審判品質不該只有前端的判決精進,還要有後端的淘汰機制,以回應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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