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師猥褻女童10次 丟職失婚慘淪臨時工
曾獲優良教師獎的張男性侵女童,被通報為全國不適 任教育人員、終身不得擔任教育人員。 (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張姓資深優良教師,二○一七年到二○一八年間多次例假日、寒暑假期間,要求一名女學生到校練習字音字形與國語演說比賽,以幫女童擦乳液為由,脫去其褲子、用乳液擦雙腳,甚至摸下體及親吻,女童事後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女童與父母提告張男賠償五百萬元,台南高分院判三人共獲賠一四五萬元。
刑事判4年10月 民事賠145萬
曾獲資深優良教師獎的張男,事發後丟了教職並離婚,如今淪為臨時工,月收入僅二、三萬元。他表達悔意,多次表明希望和解,均被拒絕。
刑事部分,一審認定張男觸犯「對幼女強制猥褻罪」共十罪,各判刑三年八月,合併執行四年十月,最高法院去年十一月駁回張男上訴確定。
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審酌張男對女童犯罪十次,女童當時年僅九至十歲,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保障觀念還不成熟,也因張男有教師權力控制關係,女童無力抵抗、受到壓抑,期間長達兩年,嚴重影響其身心發展健全,之後於二○一九年三月就醫時仍有哭泣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反應。
合議庭認定,女童父母因信任張男身為導師,把女兒託付指導,反置女兒於險境,相當自責,案發後也需協助女兒修復創傷、調適身心,同樣受到相當精神痛苦;台南高分院綜合考量後,判女童與父母可分別向張男求償一百萬、三十萬、三十萬元。
由於女童之前已領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十五萬元,扣除後女童可求償額度為八十五萬元,張男應賠償女童八十五萬元、其父母各三十萬元;原告三人可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校長、主任等20人連帶處分
台南市教育局指出,該案發生於二○一八年以前,教育局於二○一九年三月獲悉後,即責成學校啟動調查,並於查證確實後立即於同年五月依法解聘,並通報張師為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終身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也撤銷張男優良教師頭銜。張男涉案期間所有失職教育人員受懲處者,計有校長、主任、組長等共二十人連帶受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