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自首判死難得一見 仍被二審求生觀推翻
2022/01/2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王秉華持刀在新北市街頭隨機捅死林姓機車騎士,台北地院認為他迫於情勢才不得不自首,並非真誠悔悟不予減刑;高等法院則認定王男符合自首規定,應該減刑,依此撤銷一審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早年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案後自首「應」減刑,但在陳進興妻舅張志輝殺害女友「載屍自首」後,立法者驚覺有人會利用此漏洞逃死,因此完成修法改為「得」減刑,惟司法實務操作多年下來,絕大多數法官仍維持自首「應」減刑觀念。本次台北地院合議庭突破舊觀念,判王死刑,但後來還是被上級審推翻。
一審北院指出,王秉華殺人後繼續駕車,坐在副駕駛座的太太打電話欲報警,他才接下手機,對著一一0說要自首,屬於「情勢所迫」,非本於真誠悔悟,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意旨;二審合議庭則認為,王男自首應該給予減刑。
一名檢察官表示,當年因為張志輝事件而修改法律,只是實務上,新規定的這項「原則」,還是被當成「例外」,以致修法之後在運作上,跟修法前幾乎沒什麼不同。
檢方分析,現行實務認定判死標準須「求其生而不可得」,也就是完全找不到讓被告「活下去」的理由才判死,因此二審以「自首」改判王男無期徒刑,確屬多數見解。
本次高院判決提出了兩種「不真誠之自首動機」,分為「因情勢所迫而不得不自首」及「因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而恃以犯罪」,這兩種自首被歸類為不得減刑的情況;二審雖認同「情勢所迫」可不減刑,但回歸到王男個案,認定的理由是王秉華並非情勢所迫才自首,所以最後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