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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審認定被告不作為/追砍露殺機又見死不救 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漁民逼死釣客歷審判決比較

    漁民逼死釣客歷審判決比較

    2021/12/16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漁民追砍釣客致落海死亡案,一、二審依過失致死等罪輕判,更審改依殺人罪判刑後,獲三審支持而確定。律師宋國城指出,不確定故意除了視客觀上的行為,也要配合被告當下的主觀想法來判定,其間界線因個案證據資料而有差異,甚至同一件個案、相同證據的不同審級法官,也會採用卷內的不同事證,產生不同的認定結果。

    宋國城表示,本案的判決見解認定差距,在於能否排除被告的「故意」,非故意即是過失,一、二審認為當時追逐時易發生危險,被追逐者難免欠缺詳細觀察注意力,因此追逐者負有注意避免發生危險的義務,洪男未盡注意義務,與黃男落海死亡有因果關係,依此認定過失致死。

    一、二審另以欠缺積極證據證明洪男有殺意與動機,不能僅憑洪向黃丟瓶罐,就推論他有使對方重心不穩落海的主觀意圖,離開現場只是因見狀心裡害怕等。

    宋國城說,更一審則認定,洪男追逐黃男沿途有揮刀砍殺的積極行為,客觀行為已顯露殺機,黃男落海後,洪男有防止因自己行為造成危險的義務,洪卻能防止而不防止,其不施救的不作為,造成與積極行為一樣的死亡結果,即構成「不作為犯」;黃男死亡與洪男揮砍、丟玻璃瓶、不施救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可歸責於洪男,從而認定洪男可預見黃男可能死亡,即使死亡也不違背他的本意,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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