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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審輕判/逼死釣客 改判殺人關11年確定

    漁民逼死釣客歷審判決比較

    漁民逼死釣客歷審判決比較

    2021/12/16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南市漁民洪義文,四年前駕膠筏出海捕撈鰻苗,黃姓釣客在堤防上釣魚,魚線勾到洪男,二人爭吵,黃撿石頭丟洪男,洪男氣得返航,持菜刀追砍黃男,黃被追到無路可逃落海,洪竟見死不救直接走掉,黃男溺死。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洪男,一、二審都認為只涉過失致死、強制未遂等罪輕判,判決遭最高法院指摘並撤銷後,直到更一審才認定被告當時邊追邊喊「我要砍死你」且未施救,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改判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昨獲三審判決定讞。

    一、二審認過失致死等罪

    判決指出,四十九歲漁民洪義文,二0一七年一月五日晚間駕膠筏從台南市北門區蚵寮里「鯤江溝」水閘門出口處出港,準備捕撈鰻苗,黃姓釣客和溫姓友人在堤防上釣魚,因膠筏勾到黃男的釣魚線,黃朝膠筏丟石塊嗆:「沒看到我們在這邊釣魚嗎?」洪回嗆:「這裡是釣魚的地方嗎?」二人起口角,洪揚言:「好膽別走!」駕膠筏返港,騎機車到堤防,從機車內拿出菜刀衝向黃男。

    溫男勸說無用,洪追砍黃男,黃被追到堤岸擋泥牆下緣窄徑無路可退,洪仍進逼,還撿瓶罐丟黃,黃失足墜海。洪見狀未呼救或報案,騎機車離開,黃男溺死。

    一審台南地院認為,洪男追殺與黃男死亡有因果關係,但沒證據證明洪男僅因口角就起殺機和殺人犯意,只成立過失致死及恐嚇、強制未遂罪,合併判判四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追殺至落海過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改依強制未遂罪(吸收過失致死罪)判刑二年十月。

    更一審認有殺人犯意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洪追殺沿途高喊「我要砍死你」,有殺人犯意;黃退到窄徑時,洪可預見黃男很可能落海,卻仍持續攻擊,落海後也不施救,可見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判刑十一年,最高法院駁回洪男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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