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癱少東判賠4029萬 月薪3萬怎麼賠? 法界建議假扣押保權益
高院判馮男應賠4029萬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薛男遭馮男違規撞癱後成為植物人,高等法院昨判馮男賠償四○二九萬元。全案最後若依此確定,法界分析,受害人家屬想要拿到賠償,可採取「假扣押」、及請求法院對肇事者強制扣薪等方式。
可請求強制扣薪
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說,面對月薪三萬元的馮姓男子,薛男想獲得高額賠償,除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可請求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外,也可透過「假扣押」方式,透過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以保證權益不受損。
律師高榮志提醒,薛男家屬要先釐清馮男有無房產、存款、股票、汽機車等財產,再提出聲請,否則在沒有實益情況下,只會拿到一張法院判決確定的債權憑證。
法院判決僅一張憑證
律師周武榮解釋,「財產損失」指的是,被害人所需醫藥、看護費、工作收入減少,只要被害人持法院認定的醫院所開收據,尤其是台大醫院這種教學級醫院所開出的證明,以及公司給的薪資單據,法院通常會如數判准,若被害人身亡,還會判賠一筆喪葬費給親屬。
至於同屬財產損害的「工作能力減損(勞動能力減損)」,是指「傷勢對日後工作影響所給出的百分比」;周武榮說,法官為避免雙方對負責鑑定醫院有不同看法,通常會透過開庭徵詢兩造意見,交由雙方可接受的醫院進行鑑定,依此算出賠償金額。
精神慰撫金部分,周表示,判賠標準會視雙方的教育程度、職業、年齡、經濟狀況等方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