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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暴力病患趴趴走傷人 新制3法 補社安破網

社會安全網補漏 4 措施

社會安全網補漏 4 措施

2021/10/0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接連傳出精神病患傷人案件,社會安全網疏漏問題再度引發關注,如何在保障病患人身自由的同時,解決暴力病患趴趴走、或送醫沒多久就放回社會的社安防護失能現象,各界討論多時,目前初步共識可從傷人前、傷人後及判決確定後三個階段出發,將儘速透過精神衛生法、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修正進行制度性規範。

初步共識分3階段規範

現制對於有傷人疑慮的精神病患,賦予縣市政府警消、衛政、社政單位初判,若認為病患有「自傷或傷人之虞」,可依精神衛生法強制將他送醫;隨即由2位精神科專業醫師在2日內完成鑑定,判斷是否將他強制住院,若需住院,鑑定報告交醫審會討論,委員須在3日內作成是否住院的決議,住院每次不得超過60日,有延長必要須重新鑑定。

因不少醫師、醫審會成員認為法律明確性不夠,擔心被告侵害病患人身自由,以致各地執行情況普遍不落實。

強制住院交由法官裁定

經政府跨部會研究,認為強制住院是限制病患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少先進國家交給具有司法權的法官裁定,而我國僅採行政審查,程序正當性不足;此外,現今入出國及移民法、兒權法、兒少性剝削條例中有關於收容的行政措施,已採取法官保留。依此,相關部會的大方向共識為,將移轉由法官裁定許可的方向規劃,衛福部已委外研究修法細節。

新增「緊急監護」機制

第二階段為精神病患發生傷人事件後,在刑責確定前,刑事訴訟法將新增「緊急監護」機制,只要檢察官偵辦時發現病犯有可能再犯,即可向法院聲請緊急監護,也就是立即強制住院治療;法官如認病患犯罪嫌疑重大、且辨識能力明顯降低,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也可即時裁定命他入院治療。

法院首次裁定緊急監護期間不能超過1年,但有必要時可延長,須由法院再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總共累計不得超過5年,以兼顧社會安全防護需求及被告權益。

治癒才能重回社區

第三階段為判決確定後,因現行刑法規定,對病犯進行監護治療至多不得超過5年,也就是無論有無治癒,5年後就得放人;法務部因此提出修正案,拆掉5年天花板,讓未治癒病犯接受長期治療,直至治癒才讓他重回社區。

草案也規定監護不得超過5年,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年,但可無限期延長,若治療超過10年,審查頻率須縮短為9個月,提高密度以確保人權。

法務部修正刑法提出的監護新制,與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提出的緊急監護新制,兩法案均於今年3月間由行政院(後案為兩院會銜)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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