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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改判首例 色師禁返校園

教師對女學生親吻摸胸,懲戒法院一審判可復職,二審改判禁回校園任職定讞,為懲戒法院去年改為「一級二審」制後,首起廢棄改判案件。(資料照)

教師對女學生親吻摸胸,懲戒法院一審判可復職,二審改判禁回校園任職定讞,為懲戒法院去年改為「一級二審」制後,首起廢棄改判案件。(資料照)

2021/09/29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服務於南部一所公立高職、負責培訓學生選手及準備特考的曾姓技佐,利用教師權力對女學生親吻摸胸,對方排斥後仍持續下手,懲戒法院一審判曾男休職一年、期滿可復職。教育部認為判得太輕、難以接受,上訴後二審也打臉一審,認為曾的行為已達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的「校園性侵害行為」,昨改判撤職一年、期滿禁回校園任職定讞。本案為懲戒法院去年改為「一級二審」制後,首起廢棄改判案件。

教育單位調查,曾男在該校汽車科擔任技佐,培訓學生時認識一名十六歲女學生。曾男未謹守互動分際及相處界線,二○一八年九月起,在教室內對女學生做出碰觸、擁抱、親吻、摸臀胸等行為。

休職後可復職 教部上訴

女學生事後向曾男表示不喜歡被他觸碰等行為,但曾男不顧女學生反對,繼續不當接觸。隔年還以幫女學生慶生為由,在教室內違反對方意願下擁抱她,女學生憤而轉身離去;事件曝光後,行政部分曾男被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一審合議庭審判長洪佳濱、陪席法官吳謀焰、受命法官黃梅月認為,曾男已和女學生和解,有悔悟改過之心,判他休職一年,期滿可回任。

上訴後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教育部明確指出曾男犯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所稱的「校園性侵害行為」,依法應免職,禁止任用於校園,一審卻未說明為何不採納,判決理由不完備,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應廢棄。

依法應免職 二審定讞

二審表示,性平法、教師法等法有相關規定,教職員有性侵或情節重大性騷擾、性霸凌等行為,經學校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定者,不得在學校任職;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或終止運用關係。

二審審酌曾男已婚,卻為滿足私欲,利用指導與權力地位不對等機會,對青澀懵懂的未成年女學生做出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的違法行為,時間長達五個月、違法次數多,嚴重影響女學生學習,破壞校園安寧及風氣,造成的損害及影響甚鉅,評議後認定曾男應撤職一年、期滿不得回校園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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