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撒冥紙 不怕嗎?法界認為判決違背常情
一般人面對撒冥紙,多會心生畏懼。(圖為資料照,圖中非新聞事件當事人)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撒冥紙到底犯什麼罪或是無罪?法界看法不盡相同,不過較多數認為有罪。律師徐承蔭認為,到人家民宅前撒冥紙,「小市民難道不怕?」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是在於經驗;律師蔡譯智也認為,刑法305條恐嚇罪是「危險犯」,被害人心生恐懼就能構成,本案法官判決賴男無罪的見解很特殊;律師鄭懿瀛認同本案被告無罪,但他認為與「迷信犯」無關,而是檢察官未充分舉證賴男有「惡害通知」。
徐承蔭說:「想像一下,你家被撒冥紙,你不懼怕嗎?」恐嚇罪的判斷重點,是有沒有足以讓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的言行,例如「砍斷手腳、殺掉你」;而「危害通知」的方法,沒有限制,暗示也包括在內,隨著社會生活與觀念演變多元,冥紙使用方式與意涵也改變,不能再用「詛咒」等狹隘觀點解釋撒紙錢,要從被害人的觀點看待。
徐承蔭強調,在不是祭祀祭祖之地,而是一般民宅撒紙錢,會使人衍生「傷害或殺人的警告」,無公權力的小民確實會害怕;他認為要保障犯罪被害人,刑法才有存在的意義。
蔡譯智說,恐嚇罪是「危險犯」,如果真的去做,那就是殺人或傷害等「實害犯」,故讓人心生畏懼,就構成恐嚇。
鄭懿瀛認為,法官援用「迷信犯」有爭議,也違背社會常情,此案無罪的重點,應是檢察官沒有成功舉證賴男有「惡害通知」,也就是罪證不足;鄭認為如有必要,可透過大法庭制度,讓法律見解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