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第卅八條部分違憲》 判刑又罰鍰 違反一罪不二罰
同時觸犯社維法及刑法的行為態樣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犯罪行為除了移送刑事偵辦,還可處以行政罰鍰。桃園地院一名法官審理裁罰案時,認為該規定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昨做成第八○八號解釋,認定如果被告遭判刑確定,就不應再受行政裁罰,即起生效。
社維法第卅八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八○八號解釋指出,該條文後面的但書罰鍰規定違憲。
大法官解釋,犯罪行為人已受到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應再對其處以罰鍰,否則即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因違憲部分即起生效,故今後犯罪行為若受到「判刑、免刑或緩刑」確定,警方就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反之,該行為獲得刑事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但如果構成行政違規,仍可裁罰。
刑事若不起訴或無罪 仍可裁罰
本案源於二○一九年間,葉姓男子在一家小吃店外與三人發生糾紛鬥毆,被對方控告刑法傷害罪,後來獲撤告不起訴,警方仍以他的鬥毆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他移送桃園地院裁罰。
同年,張姓男子吸完笑氣後開車上路,精神恍惚擦撞他車,桃園地院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將張男判刑二月確定,警方另以張男的吸笑氣行為已觸犯社維法的吸食迷幻物品罰則,移送裁罰。
兩案都由桃院簡易庭同一位法官審理,法官認為被告只有一個犯行,卻同時遭刑法偵辦及社維法裁罰,決定聲請釋憲。
八○八號解釋出爐後,葉男因獲刑事不起訴處分,所以違反社維法部分仍可裁罰;張男已被判刑確定,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不能再用社維法裁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