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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日日shoot》法界:湯景華案不能成縱火犯免死金牌

    李昆霖落網時否認縱火,甚至辯稱他當時去油漆行旁的寺廟捐錢,「巧合」遇到火警。(資料照)

    李昆霖落網時否認縱火,甚至辯稱他當時去油漆行旁的寺廟捐錢,「巧合」遇到火警。(資料照)

    2021/07/28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男子李昆霖縱火奪2命,更二審昨推翻歷審宣判死刑,改判無期徒刑,理由與本月2日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將縱火奪走6命的湯景華改判免死理由相同,都認為只有直接故意殺人才是兩公約的最嚴重犯罪,間接故意殺人不能判死。律師謝智潔對此表示,此判決證實她的擔憂,湯案判決形同給縱火犯「免死金牌」,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並非所有法官都認同湯案定讞的見解,應提案至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謝智潔是湯景華縱火案的被害人律師,她指出,湯案的定讞判決認定間接故意殺人不算情節最嚴重之罪,不得判死,這會對下級審造成重大影響而跟著如此判,以避免被上級審撤銷;湯案判決形同給了在屋外犯案、犯後辯稱不知屋內有多少人的縱火殺人犯,有了逃避死刑的理由,她當初預期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如今已然成為事實。

    「不能5個法官說了算」

    應提交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謝智潔認為,最高院對於公政公約的解釋文意有誤會,法界也有很多人對此見解持不同看法,她希望下級審法院「要勇敢一點,作出不同於湯案的判決」,形成法律見解歧異,提案至大法庭尋求統一見解,以解決爭議。她強調,畢竟這對無法發聲的死者及民眾權益、司法權影響太大了,不能僅由最高院單一法庭5位法官說了算。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吳巡龍也曾在湯案判決後投書指出,最高法院援引公政公約第6條第36號解釋,認為最嚴重犯行僅限於直接故意殺人,不適用於間接故意殺人;但他認為,第36號解釋指的是「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內涵包括刑法的直接與間接故意,最高院卻將其限縮於直接故意,對解釋文有所誤解,實際上,特定意圖犯、直接與間接故意犯皆可能構成。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惠峰表示,縱火殺人罪最主要在於犯意的認定,法官須依個案證據判斷,量刑也應綜合審酌犯案情節、動機、造成的傷害、犯後態度、對治安危害程度等種種因子,湯案或許會影響下級審的犯意判斷,但法官量刑時,仍應依各項量刑因子個別審酌。國人目前對於死刑存廢仍有諸多不同意見,死刑也尚未廢除,法官應一併考量社會安全危害性,並非所有縱火犯從此就一律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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