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籍劍橋夫要娶中國小三 台灣哈佛妻求償無門
哈佛妻求償駁回示意圖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擁有哈佛大學碩士學位的新竹方姓女子,與具劍橋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身兼跨國公司負責人的馬來西亞籍黃男結婚十八年後,兩人在香港打離婚官司,黃男竟於訴狀中坦承中國小三鄭女懷孕並已訂婚,且他即將迎娶,方女深受打擊,以「通姦事實」為由,向新竹地院訴請黃男賠償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但新竹地院法官調查發現,黃男是住中國的馬來西亞人,依法我國不具裁判管轄權,裁定駁回方女之訴。
妻以通姦事實求償百萬
方女表示,二○○一年與黃男在香港結婚,二○○五年生有一女,並於二○一二年遷至中國浙江省杭州市居住。
二○一九年香港家事法庭審理夫妻離婚案件時,黃男於訴狀自稱「我遇見鄭女,已經訂婚並準備結婚,鄭女已經懷孕,預產期是在二○二○年」。方女甚為驚訝,經取得鄭女在浙江醫院懷孕診斷證明書,確認兩人通姦並準備結婚,致她身心受極大損害。
方女表示,自己是美國哈佛大學英文系文學學士、教育系碩士,黃男為香港及加拿大兩家股票上市公司負責人,且是英國劍橋大學法學碩士,經濟能力豐厚。黃男已離家,現由她單獨撫養照顧女兒,因此提告要求黃男賠償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
方女說,自己雖然離開台灣數年,但持有護照是台灣國民,在台也曾有住所,黃男侵權行為結果地發生在其最後住所地(指台灣),依國際管轄權原則,新竹地院應有管轄權。
夫非國民 無管轄權 全案駁回
但法官調查認為,黃男是住居於中國浙江省的馬來西亞籍人士,法官審酌黃男非我國國民、住居所地亦不在我國、夫妻結婚履行同居義務處所與侵權行為地均不在境內,本案所涉及國際民事訴訟利益,與我國關聯性甚低,我國法院若行使管轄加以裁判,勢將對被告造成不當負擔,由其他有管轄權法域管轄,始符合當事人的實質公平,參酌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法理,我國法院應拒絕管轄,全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