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棍防身違法 不能隨身攜帶自保
有保全員、警衛的公司行號等,可向縣市警察局申請,合法持有伸縮甩棍。圖為「車安保全」,配備甩棍等防衛裝備。(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自從發生鄭捷隨機殺人案後,民眾自保意識升高,不少人購買方便攜帶的甩棍隨身備著防身,也有人鑑於現今行車糾紛多,會在車上放一支甩棍或球棒,以備不時之需。但實際上,未經許可攜帶甩棍,遭查獲後會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罰;基隆市一名男子與人發生行車糾紛,和對方衝突時雖然自己受傷,但他當時持甩棍防身,仍被法院裁罰2000元。
基隆地院裁定指出,今年4月間,47歲張男開車行經基隆市仁一路一處巷口,與前方擋住去路的周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張從車內拿出一支鋼質伸縮警棍(俗稱甩棍),下車與周男理論,進而與周男車上的34歲高男發生肢體衝突,雙雙掛彩。
基隆市警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員警趕抵,將張、高2人拉開,2人均受輕傷,表明不願意提告傷害。但警方發覺,張男與高男衝突時,手上拿著三節式可伸縮的甩棍是管制警械,正式名稱為鋼質伸縮警棍;警方告知張男,攜帶警棍違法,將警棍查扣。
張男稱,他帶甩棍是為了防身,不知道這是違禁品。警方詢後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裁罰。
甩棍是警械 男被罰2千
法官指出,警政署1992年即公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中的器械,須經內政部許可才能販賣、攜帶;同時規定警棍規格包括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鐵質伸縮警棍。裁定指出,張男未經許可攜帶伸縮警棍,經送警政署檢驗確認是警械,因此將警棍沒入,並裁罰2000元。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最重可處拘留3日或3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