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身體比話語誠實」撞車肇逃判非故意
台南地院認為,一般駕駛撞到人的反射動作會踩煞車,但現場無煞車痕,對喝醉反應慢的人來說,確有可能不知撞到人。(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男子双瀛洲四年內三次酒駕,去年酒駕在派出所前撞到人還逃逸,他辯稱「沒聽到異常聲音、不曉得出車禍」;台南地院認為,一般駕駛撞到人的反射動作會踩煞車,但現場無煞車痕,對喝醉反應慢的人來說,確有可能不知撞到人,尤其「人的身體反射比話語誠實」,將肇事逃逸部分判無罪,但酒駕是事實,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八月。
双男去年六月廿四日晚上撞倒黃姓女駕駛,肇事後未留在現場,警方到深夜找到他,當時他的酒測值○.七二,已是他四年來第三次酒駕,且撞到人。双男庭訊時拿出車內的照片,表示事發時車內有裝工業電扇;他辯稱,車子轉彎的時候電扇有時候會響,車禍當下以為是電扇的聲音。
法官陳欽賢認為双男被控肇逃部分,沒有證據證明他確有「聽見」碰撞聲,傳喚當時處理車禍的警員,警員回憶也稱當時在現場沒聽到很大的碰撞聲;檢察官則認為警員處理車禍太多,可能忘了這件。
法官同意檢察官的說法,但認為證據模稜兩可時,若選擇對被告不利的方向,違反刑訴法「無罪推論」原則,而且双男車子沒有嚴重損壞,只有車側、輪框淺度刮痕,加上他酒後反應變慢,有可能不知道自己撞了人。
法官認為,一般駕駛發生車禍的反射動作是踩煞車,但是勘驗現場影像,双男的車煞車燈沒亮,現場也無煞車痕,往往人的身體反射比話語誠實,依此判決肇事逃逸無罪,但酒駕部分,因他是累犯,判刑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