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法規未定使用年限/電梯逾15年 半年需檢查1次
消防人員搶救受重傷鄒男情形。 (資料照)
抽驗不合格可廢使用許可證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台北市建管處發言人洪德豪說明,法規未規定電梯使用年限,但要求管理人按月委託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昇降設備(電梯)使用超過十五年者半年檢查一次,未達十五年者每年檢查一次,檢查機構檢查合格,發給使用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電梯渴繼續使用,若經主管機關抽驗不合格,就會廢除使用許可證。
財政部耐用年數表 電梯限15年
現行法規雖沒對電梯訂定使用年限,不過根據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電梯使用年限為十五年,業者則建議,如有原廠定期保養可適當增長五至十年的使用年限,使用頻率較低的電梯約可用二十到二十五年;公共場合(百貨賣場等)使用頻率高的場所,則建議使用十七到二十年間更換電梯。
公共場合電梯 建議17到20年更換
除了使用年限,若保養備品取得不易、停機維修時間變長,維修費用變高,或是外觀或內裝陳舊,影響房產價值,也可考慮更新。
鋼索變形或腐蝕就要更換
至於電梯鋼索多久更換一次?電梯協會表示,依照磨耗或損壞狀況而定,若鋼索有顯著變形或腐蝕就要更換。
洪德豪說明,通常電梯可透過良好維護保養及適時更換損壞的零件,維持設備正常使用,尚無強制汰舊換新的使用年限,但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專業技術人員應掌握電梯於耐用年限後的零件汰舊換新狀態,對有安全疑慮的重要零件應主動更換,或建議設備管理人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