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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雨水下水道 也編清淤費// 真敢貪 前林口鄉長重判12年

前台北縣林口鄉長陳建財浮編雨水下水道疏浚工程款,再找熟識包商圍標,「一條龍」手法貪污牟利,高等法院重判12年。(資料照)

前台北縣林口鄉長陳建財浮編雨水下水道疏浚工程款,再找熟識包商圍標,「一條龍」手法貪污牟利,高等法院重判12年。(資料照)

2021/04/16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特定道路根本沒有雨水下水道,竟也能編列清淤費!前台北縣林口鄉長陳建財(已改制新北市林口區)夥同公所官員、建商,浮編雨水下水道疏浚工程款,再找熟識包商圍標牟利,以「一條龍」貪污手法盡納所有不法利益,沒有一滴肥水流出。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將陳建財重判十二年,並沒入犯罪所得二百六十八萬多元。

陳建財 浮編工程款牟利

檢方起訴書指出,陳建財二○○二年三月擔任林口鄉長,二○○四年間與鄉公所顧問林茂榮、工務課監工劉宜昌等人,假藉調查及疏浚林口鄉內中山路、文化一路、竹林路等八條道路的雨水下水道及側溝,虛偽登載不實清淤數量,浮報雨水下水道、排水溝清淤量,連沒有雨水下水道的道路也列入工程範圍,浮編一千八百多萬元清淤費。

陳建財等人還編製不實調查報告書,向縣府爭取到二千四百多萬元清淤、人孔蓋等工程經費,並採限制性招標、指定廠商形式比價手法,找熟識包商綁標、圍標工程牟利。

陳建財二○○六年競選失利後,被查出工程有弊,檢察官將陳建財等一干官商依「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起訴,求處重刑;陳建財辯稱對工程不知情,但一、二審均認定他說詞不實,將他判刑十二年半。

公所顧問林茂榮 判11年

全案打到更一審,合議庭認定陳建財身為地方首長卻牟私利,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綜合事證後判刑十二年。同案公務員包括時任林口鄉公所顧問林茂榮判刑十一年、鄉公所工務課監工劉宜昌判刑六年,及其他被告杜慶良七年、吳承隆八年、水利技師事務所負責人顏志和七年六個月;上述被告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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