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只用手不算性侵 台茂公園狼4欺同女子重判
2021/03/28 05:30
陌生女受害 欺她不敢說
〔記者鄭淑婷、楊國文/綜合報導〕六十歲男子宋德生去年二月間,在桃園市蘆竹區台茂公園見一名女子牽機車,藉故攀談時,竟趁機以手指性侵得逞,見女子不敢聲張、報案,食髓知味屢到公園守株待兔,至去年九月共四次遇到,每次都得手;直至第四次後受害人終於無助地哭泣,引來路人報案,宋男惡行才被揭露。
桃園地院審理時,宋男否認犯行,還稱「用手指不算性侵」;法官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共四罪,判處宋男五年八月徒刑。
宋男不認識被害人,去年二月間在公園遇到女子,上前搭訕,竟趁周遭無人時撫摸女子,女子拒絕,宋男仍步步進逼,進而性侵得逞。事後宋男發覺什麼事也沒有,後來又到公園閒晃,某日再次遇到,以相同手法性侵。
第四次惹路人注意 曝光
去年九月第四次遇到,被害人被欺負後哭泣,並和宋男拉扯,這次總算引起路人注意、協助報案。警方調查時,女子表示,「已經是第四次了」。
宋男到案時辯稱:「哪有性侵?」他只有用手指,警方回他手指也算,宋才承認:「有啦!」表示發覺女子不會報案,才會一犯再犯。但進入法院審理時,宋男翻供,只說有摸、否認性侵。
法官綜合事證,不採信宋男說詞,依二個強制性交、二個強制猥褻罪,共判決執行五年八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