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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司機、雇主、保養廠責任

肇事貨櫃車黃姓駕駛做完筆錄後,以外套遮掩不發一語。(記者許麗娟攝)

肇事貨櫃車黃姓駕駛做完筆錄後,以外套遮掩不發一語。(記者許麗娟攝)

2021/02/28 05:30

〔記者林嘉東/綜合報導〕一輛行進中貨櫃曳引車的輪胎脫落,砸死他人。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正傑表示,貨櫃車駕駛(見圖,記者許麗娟攝)未盡到車輛檢查、確保車輛零件堪用的注意義務,導致輪胎掉落而致人於死,除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駕駛未將車輛妥善保養處於可使用狀況的過失,還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死傷者喪葬、醫療費、餘命收入等損失。

蔡正傑並認為,倘若肇事車輛都是在固定地方保養,保養廠未善盡檢查義務、或依保養里程數保養維修,最終導致輪胎脫落,則保養廠也有過失,與駕駛一樣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駕駛人若受僱於車行,雇主同樣難逃民事求償。

蔡正傑表示,民法第188條規定,駕駛若受僱於車行開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若已盡相當的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車輛出問題的項目,屬監理所檢查項目,若能證明驗車時出現放水等問題,則監理所一樣要對被害人負起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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