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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律師︰罰站非合法懲戒權

女主管下令男員工罰站一整晚,橋頭地檢署依妨害自由罪嫌提起公訴。(資料照)

女主管下令男員工罰站一整晚,橋頭地檢署依妨害自由罪嫌提起公訴。(資料照)

2021/02/02 05:3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鄭姓員工因工作不力被罰站一整夜,涉嫌霸凌的蔡姓女主管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律師陳鏗年昨天表示,雇主對勞工懲戒可分「一般懲戒權」與「特別懲戒權」,但不包括「罰站」,蔡女被定罪的可能性頗高。

兩種懲戒權 一般與特別

律師陳鏗年指出,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對勞工的懲戒,可分為「一般懲戒權」與「特別懲戒權」,一般懲戒權指依據法律規定,在具備法定要件時,雇主得加以懲戒,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得予以解僱。

違約情節重大 可以解僱

特別懲戒權則指其懲戒權的基礎在法律規定之外,為事業主的特別規定,屬「秩序罰」性質,本質上為違約處罰,屬於較輕微的處分,例如警告、申誡、減薪、降職及停職等,實務上常見的懲戒方式如罰錢、扣薪、罰加班、降級、延長試用期間等,但相關處罰規定,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並應合理妥當。

違規小事處分 警告申誡

至於「罰站」等體罰方式,縱使規定在工作規則內,依現行勞基法規定,亦將因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所以罰站不是合法的懲戒權。

剝奪行動自由 可能判刑

他說,蔡女處罰員工罰站,主觀上是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犯意,客觀上以強暴或脅迫(如以解僱或其他工作上不利益之惡害通知使生恐怖感)的非法方法剝奪人的行動自由,有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並被判刑,但承審法官仍會視個案具體情節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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