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若偷贓證物 最重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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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警方辦案,若認為相關物品與案件有相關聯,便能將其扣回,扣得的贓、證物須一一條列品項登記造冊,所有人還須核對身分並親筆簽名,待案件於警局偵訊完畢,送往地檢署由檢方判定扣回物品是否與案件有關,若無關聯則判定發還。
贓證物須造冊 不能隨便拿
關於證物扣回流程,警政署依刑事訴訟法訂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警方依此準則執行證物扣押,若員警偷走贓、證物,將面對最高5年徒刑及免職處分。
警方說,檢方判定發還的物品,若所有人就在現場,警方就核對所有人身分,給予領據讓所有人簽名,扣得物品、領據一併發還;若所有人不在現場,警方會寄發通知書,通知所有人前往警局領回。
警方解釋,若員警在辦案期間,因貪念或其他目的而將贓、證物偷走,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觸犯業務侵占罪名,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