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琪3連詐逆轉免關 法官:企業想討好權貴也有責
黃琪目前被收押在台北看守所,昨未到庭聆判。(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詐欺慣犯黃琪(本名黃照岡)接連以詐騙手段,讓證券商給予期貨交易優惠手續費,並讓車商提供Audi A8免費試乘11天,還冒名簽租屋合約。一審台北地院依2件詐欺得利罪判關1年2月,另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黃認罪賠償、犯罪所得微少,並認為企業會受騙,也與本身「討好權貴的價值扭曲商業現象」查證不足有關,昨將3罪併判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也可免入獄。
一審2罪重判1年2月
此案詐欺罪已定讞,偽造文書罪可上訴;黃琪目前仍因詐騙口罩國家隊、詐欺女富商上億元等案,收押在台北看守所,昨未到庭聆判。
2016年黃琪打電話向證券商自稱是香港富商宋學仁的秘書,謊稱要幫宋代操期貨,要求交易手續費打折,證券商誤信而給他VIP半價優惠;黃琪又假冒某財團蔡姓千金,向進口車商要求試駕,車商提供市價逾400萬元的Audi A8旗鑑車款供其試駕,11天後車商才取回轎車;黃另以偽造的授權書,以周姓前男友名義承租房屋。
二審合議庭法官周盈文、謝梨敏、錢建榮認為,黃琪從證券商所獲利益僅有手續費價差19575 元,免費試駕以日租費換算,也僅獲利29590元,兩者共僅約5萬元,利得微小,被害公司的經濟損失微乎其微,一審重判1年2月,量刑過重。
一審是以黃琪犯行對社會造成不良示範、助長詐欺歪風、危害正常交易秩序為由,量處重刑。但二審認為,黃琪此案犯行,主觀、客觀上都不可能危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而案情本質是「建立在特權關係上,給予名人所謂優惠待遇的價值扭曲商業現象」,認定一審量刑「罪、刑不相當」。
二審3罪併判半年 可易科
高院合議庭認為,黃琪犯案動機是為了討好周男,急欲表現而以早已慣用的冒充名人、財團後代詐騙手法,在周男面前展現上流社會特權。黃一審不認罪,二審認罪,並積極與車商、券商洽談和解,主動匯回手續費價差 ,也賠償8萬元試駕損失達成和解,改判免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