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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憤殺人處7年以下 比一般殺人輕很多

李男和友人在這家KTV歡唱。 (民眾提供)

李男和友人在這家KTV歡唱。 (民眾提供)

2020/12/18 05:3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60歲男子被指猥褻5歲女童,遭女童父母打成重傷,送醫不治。對於檢察官依傷害、傷害致死及殺人等罪嫌,諭令女童父母各以1萬5000元交保,律師林柏宏認為,觸犯3種罪嫌交保金額卻很低,可能的情況是檢方相信死者有猥褻女童的可能,或死者外表的傷勢看起來沒有那麼嚴重。

林柏宏表示,若死者的傷勢集中在頭部,即涉及殺人之故意,依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沒有殺人故意,以傷害致死罪名定罪,則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或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可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法官在審理時,會考量法重情輕,則可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上的殺人罪,依刑法第271條第一項規定,最重本刑是死刑,最輕本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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