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搭令需修法 但可能違憲
法界人士認為,目前無法源可禁止性騷擾慣犯搭捷運,縱使立法明文禁止,也恐有違憲之虞。(圖為示意圖)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到底有沒有辦法拒絕性騷擾慣犯搭乘捷運、火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法界人士認為,目前無法源可禁止性騷擾慣犯搭捷運,縱使立法明文禁止,也恐有違憲之虞。
建議性騷慣犯戴晶片 以利監控
律師林俊峰表示,目前確實沒有法源依據可限制性騷擾慣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他建議如果真要修法,或許可比照電子腳鐐方式,讓性騷擾慣犯配戴電子晶片,這樣一來,他們搭乘捷運時,捷運人員或警察會提高警覺、注意,防範再犯。
律師何仁崴說,現行大眾捷運法沒有禁止特定乘客上車的規定,且大眾運輸系統屬公益性質,在民法是強制締約關係,如同水電單位不能選擇交易對象一樣,若立法限制特定對象搭車,恐有違憲之虞。
可建檔、加強勸導
律師林俊儀也認為,行政機關無法源依據禁止,縱使立法禁止,但若只針對性騷擾慣犯予以禁止,也恐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行政罰法所謂的「一事不兩罰」原則;他建議,主管機關應對性騷擾慣犯予以建檔,加強勸導與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