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米距離猝不及防...超速撞死人無罪
資料照
依速限行駛也避不開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1名曾姓騎士轉彎摔倒,遭超速直行的楊姓騎士撞上,曾男送醫不治,宜蘭檢方以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楊男;但宜蘭地方法院認為,楊男煞車須1.6秒以上的反應時間,換算反應距離需22.22公尺,事發時,2車僅相距8公尺,因距離過近,就算依速限行駛也避不開死者,判楊男無罪。
去年7月10日晚上6點12分,楊男騎機車行駛於宜蘭市民族路,行經民族路與農權路3段交叉路口,楊男因閃避不及,撞上騎機車左轉自摔的曾男,曾男出現頸部8公分開放性傷口、創傷性血胸等傷害,送醫後,當晚7點40分因創傷性休克傷重不治。
檢方認為,事發當日天氣晴朗,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楊男通過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卻疏於注意,撞上左轉的曾男,致曾男送醫不治,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楊男。
但法官認為,曾男還沒騎到交叉路口中心處就提前左轉,並摔倒滑到楊男的車道,認定曾男未禮讓直行車(楊男)先行。
法官判騎士沒過失
法官並引用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的反應時間,包含觸發、感智、判斷、鬆開油門、煞車及開始有效煞車等動作,需要1.6秒以上的時間反應。
判決指出,以肇事地點速限50公里計算,1.6秒反應距離需要22.22公尺,加上煞車距離另需11.57至14.05公尺,合計要33.79至36.27公尺,事故當時曾男與楊男僅距離8公尺,依行車紀錄器推算,楊男可能超速,但即便依速限50公里行駛,也難以防範撞擊發生,認定楊男沒有過失,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