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檢通緝26年7月 被告涉7年以上重罪
新北市議員張錦豪追查轄區倒廢土案件時,揪出上尉冒名出租軍用地案。 (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新北報導〕軍人保管國家財產,依法規定具有公務員身分,陸軍第六軍團前上尉李振育竟涉侵占廠商所交付的履約保證金、還暗收不法租金,法界認為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未來若認定有罪,刑度恐不低;但他案發後已潛逃出境,檢方因此發佈通緝,經計算,通緝追訴時效約為二十六年七個月。
律師林富貴指出,若李員是利用詐術勾結他人違法出租土地,恐怕會涉更重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度為七年起跳,也就是至少會被判刑七年以上。
林富貴表示,李姓上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違法出租、收取工程履約保證金,分別觸犯貪污治罪條罪第六、第五條,可分別處以有期徒刑五年、七年以上徒刑;現行法「一罪一罰」主義,一個行為判一罪,再合併定執行刑。此外,李男也涉犯偽造文書罪,但相較之下罪行較輕,會被罪行較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罪行吸收。
林富貴說,雖然李男犯案時具軍人身分,但現在非戰爭時期,且與軍用彈藥、器械無關,故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因案件涉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二十年,但依照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緝時效停止進行,但是犯罪通緝超過三分之一者,時效不停止,也就是說通緝超過六年七月,時效不停止,故最長追訴時效為二十六年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