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遭兄偷藏女 妹得靠民事主張權益
2020/10/16 05:30
刑事追訴已逾時效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律師黃教倫指出,鄭男與黃女兩人的私生女,已登載於戶政事務所成了妹妹與妹婿的女兒,不僅影響戶政文書正確性,也攸關親子間是否有自然血源的法律關係;鄭女與丈夫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透過民事判決才能改過來。
黃教倫建議,鄭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時,可以找來親戚朋友或小孩作證,從來沒看過、也沒聽過鄭婦有這個女兒,甚至沒看鄭婦有帶過這個女兒出來。此外,還可以提出戶口名簿佐證,她與哥哥的私生女從來沒有住在一起,一起生活過。
可打親子不存在訴訟
黃教倫表示,若法院仍不採信,鄭婦還可以主張,與哥哥的私生女做親子鑑定DNA,維護自身權益。該私生女願意接受DNA鑑定最好,可以很快釐清雙方親子關係;若拒絕,法院理應會以鄭男的私生女無正當理由拒絕,判鄭婦勝訴。
至於本案中,鄭婦一得知自己多出1個女兒,馬上提出刑事告訴,卻仍然逾越追訴期,使黃女逃過刑責。
黃教倫對此表示,法律有時效規定,當事人若未在時效內採取法律行動,權利即不再受到法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6個月;民法第197條規定,知道權利遭侵害後,須在2年內求償。
而本案涉及的偽造文書罪屬公訴罪,沒有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不管知不知道犯人是誰,只要過了10年追訴權時效(犯罪行為成立後開始計算),檢方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由於黃女是在1996年4月間犯案,適用舊法,故偽造文書追訴權時效為10年,提告時已逾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