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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定程序 警臨檢違規搜索 男持毒判無罪

警方臨檢摩鐵,從投宿客包包中查獲一包大麻。圖為大麻示意圖。

警方臨檢摩鐵,從投宿客包包中查獲一包大麻。圖為大麻示意圖。

2020/10/05 05: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警方到板橋一家摩鐵「臨檢」,從住宿名單查出洪姓男子有毒品前科,入門臨檢開口「方便看一下嗎?」「可以看一下嗎?」並打開洪男包包,結果查獲一包大麻,洪男因此被判刑2月;洪男不服上訴,新北地院認為,警方有「以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的疑慮,以違反法定程序、查扣毒品無證據力,判洪男無罪。

去年10月8日凌晨2時警方到摩鐵,查詢住宿名單鎖定有毒品前科的洪男,隨即上門表示:「方便上去看一下嗎?」再以:「可以看一下嗎?」打開洪男房間桌上的包包,進而查獲毒品。

未取得搜索票

洪男被簡易庭判刑2個月後上訴,認為當時他應門時,只以毛巾包裹身體,警方同意他先穿衣服,卻趁未經他同意進入房間並打開包包,隨後將他逮捕,他擔心遭不當對待或刁難,才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認為警方違法入房搜索,查扣物品無證據力。

判決書指出,臨檢手段與範圍僅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的外表,若要進一步檢查,須得到受檢者同意。

合議庭認為,警方未事先取得搜索票,且無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相關依據,以檢查洪男攜帶的物品來說,亦無法以「一目瞭然」方式看見包包內物品,洪男又不是被告、犯罪嫌疑人或通緝犯、現行犯等,不能啟動附帶搜索或緊急搜索。

此外,當時洪男只裹著浴巾,警方卻未告知有權拒絕搜索,縱使他讓警方進房查看及檢視包包,應是基於服從警察權威,或震懾於優勢警力之壓力,不代表同意。

扣毒無證據力

合議庭判定警方搜索違反法定程序,先侵害洪男隱私,再以違法搜索取得的扣案物,作為逮捕依據,侵犯洪男人身自由,有以「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的疑慮,若不禁止將助長違法取證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維護人權,判定查扣物品無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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