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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電審國民法官法 未達 2/3 同意不得判死

國民法官法二讀條文重點

國民法官法二讀條文重點

2020/07/22 05:30

〔記者謝君臨、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繼續逐條表決「國民法官法草案」,截至昨晚10點,院會已二讀通過6成以上條文,將通宵達旦直到22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昨二讀通過的關鍵條文包括「卷證不併送」制度、擔任國民法官雇主應給予公假等;另也預計通過「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若未達3分之2同意,不得判處死刑」等條文。

任國民法官 雇主應給公假

「卷證不併送」條文明定,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也不得記載會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

採「卷證不併送」制度

修法說明指出,因「國民法官法草案」採「卷證不併送」制度,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辯護人已無從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院檢閱檢察官的卷宗及證物,或進行抄錄、重製或攝影,因此有必要明定辯護人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檢閱卷宗及證物的權利,以利於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告為實質有效的辯護。

此外,考慮到國民法官可能無法在審判前充分了解法律條文、證據調查等內容,二讀條文也明定,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疑惑的說明,並在案件終局評議時,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二讀條文指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是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民眾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在職務上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二讀條文指出,有罪的認定,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3分之2以上同意決定。未獲該比例同意時,應諭知無罪或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至於科刑事項的評議,則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但若要判死刑,至少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3分之2以上同意才行。

涉4種情形得拒證據開示

有關「證據開示」部分,二讀條文載明,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的卷宗及證物。但在4種情形下,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包括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的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3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以及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院會於20日下午2點半開始逐條表決,歷經近10小時,僅二讀通過25條條文,昨上午9點繼續處理,截至昨晚10點左右,二讀通過條文來到70幾條,由於進度緩慢,民進黨團提議「不斷電」審議,直到三讀通過。

立法院臨時會審理「國民法官法草案」,多位民進黨立委拿起手機
自拍,留下自己夜審法案的紀錄。 (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臨時會審理「國民法官法草案」,多位民進黨立委拿起手機 自拍,留下自己夜審法案的紀錄。 (記者廖振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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