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心智缺陷者 刑期7年起跳
簡嫌搭訕強拉女子返家途中遭監視器拍下身影。 (記者徐聖倫翻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關於簡姓男子利用被害女子不知如何抗拒的心智缺陷,將女方誘拐及強拉回住處,甚至拘禁逼迫女方當「性奴」的行為,律師丁昱仁表示,簡男若有控制女方的行動,甚至利用女方的心智缺陷進行強制性交,將同時涉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私行拘禁等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
丁昱仁指出,因女方患有輕度身心障礙,倘若簡男利用身材優勢及暴力手段,強制性侵女方得逞,將涉犯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簡男若是利用女方不知如何抗拒的精神或心智缺陷,誘騙女方發生性關係,則涉犯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丁昱仁解釋,簡男若利用暴力等手段,囚禁並限制女方行動長達半天,妨害行動自由時間遠大於強制性交的過程,另涉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