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扮女裝性侵 辯給30元性交易
男子穿女裝扮成女子,暗夜搭訕夜歸婦人遭拒後,性侵得逞。(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鍾姓男子穿女裝扮成女子,暗夜搭訕夜歸婦人遭拒後,來硬的直接性侵得逞,事件曝光後辯稱,對方同意性行為,全程未反抗,他有給30元性交易費用。但法官審理認定,受害人瘦弱無力反抗,且擔心反抗會遇害,依強制性交罪將鍾男判刑4年,民事部分判決賠償被害人50萬元。
搭訕被拒 強行逞慾
判決指出,前年8月8日凌晨,鍾男喬裝成女子騎單車外出,行經一間便利商店發覺1名女店員剛下班,起色心上前搭訕遭拒,竟尾隨對方到偏僻處,告知「我忍不住啦!」要求發生性行為,被害人以「我不是流鶯,沒有在賣!」等語回拒,甚至說:「我有愛滋病,不要碰我…。」等語不欲對方欺近她。
但鍾男仍強行壓制被害人性侵,完事後,掏出30元丟擲地上逃逸。被害人報警,警方循線到鍾男住處搜索,扣得假髮、女用紫色長袖外衣、胸罩、女用涼鞋等物;鍾承認男扮女裝,表示自己長期失眠,穿女裝是為了紓解壓力,另外,他辯稱兩人確有性行為,事後有給30元性交易費用,並非強制性交。
判刑4年、判賠50萬
法官詢問被害人為何不反抗?被害人說:「我怕他殺我,怕他包包裡面有帶工具,把我殺死怎麼辦?」「為了保命,我要活命」、「推他有用嗎?我推不贏他」等。法官發覺,鍾男身高165公分、體重68公斤,而被害人身高僅150公分、體重40公斤,且年過半百,身子瘦弱而無力反抗。
台中地院合議庭認定,鍾男構成強制性交罪,刑事部分判刑4年,民事則判賠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