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團︰通姦罪 不能使婚姻更美滿
2020/05/29 05:30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大法官今天將對「通姦罪」及「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是否違憲做出解釋文;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多年來都呼籲政府與社會大眾正視刑法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使婚姻更加美滿幸福,外遇行為更是從未消失,反倒讓女性不成比例地受罰,導致性別不平等效果。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推動廢通姦罪,並非贊同通姦,而是深知婚姻幸福無法靠抓姦維護,希望藉去除刑事罪刑,讓人們能學習更健康的方式處理情感失落與婚姻關係,而非淪為報復手段。
勵馨基金會則指出,許多人以為通姦罪能發揮「以刑逼民」之效,卻沒考慮到刑事法的舉證門檻遠高於民事案件,在法院實務上,如果不能證明配偶有和婚外異性「性器接合」,大部分的案件也因為罪證不足不起訴,無從「逼民」,此外蒐證過程也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徵信費用也是從幾十萬元起跳,最後就算成立通姦罪,被告往往也只須將罰金繳給國家、不用坐牢。
勵馨基金會認為,不一定要送配偶跟第三者進監獄,婚姻問題就回歸民法解決,因為配偶通姦所造成離婚的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等,才有可能實質進自己口袋。因此更要注重提供婚姻中受傷的一方支持系統,包含專業諮商資源及強化財產法上實現債權的保障,防出軌一方惡意脫產等。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范國勇則指出,刑事的通姦罪是符合保障未出軌的丈夫或妻子權利。如果通姦除罪化,僅剩民事責任做為離婚判斷條件,時間會較冗長,對當事人來說很辛苦,若是有刑事責任,刑事會附帶民事,刑事確定民事也跟著確定,包括離婚、賠償等問題都能更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