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一審判無罪》檢方︰自知殺人不對 顯能辨識
鄭男行兇用的水果刀。(記者丁偉杰翻攝)
自承殺警是情緒控制不好
〔記者丁偉杰、蔡宗勳/嘉義報導〕嘉義地院合議庭認為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嘉檢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回應,辨識能力在本案是指鄭嫌不知殺人是違法行為,或誤以為有正當防衛可以殺人;但鄭嫌多次自承他知道殺人是不對的,也自承當時殺警是情緒控制不好,以及只是為了給對方警告,而非基於正當防衛,佐以其他客觀證據,顯見鄭嫌案發時未喪失辨識能力。
蔡英俊說,思覺失調症的急性發病狀態,不代表必然會喪失辨識能力,本案經多位證人證詞、鄭嫌本身供詞及相關錄影畫面等證據顯示,鄭嫌案發當天,除了具被害妄想,其他行為表現均與一般普通人無異,可聽懂他人講話及正確回應,他人也聽得懂他要表達的意思,鄭在他人面前完全沒有任何自言自語、答非所問的情形存在。
蔡英俊強調,鄭嫌知道要去找政府單位或民代陳情,也知道沒買票搭火車是不對的、被抓到會心虛害怕,及刀子不能拿在手上,不然會造成別人恐慌,讓自己被警察抓走,在在證明他在被害妄想發作同時,一般邏輯思維沒有問題。
判決僅依鑑定報告 忽略其他證據
他說,鄭嫌接受精神鑑定時智商雖僅76,但智能不足標準為70,鄭未達智能不足程度。此外,本案鑑定人的專業僅在於鄭男「有無罹患精神疾病」之判斷,至於「是否因此而喪失辨識能力」的判斷屬法院職權;最高法院一貫見解認為鑑定報告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仍須綜合全案事證做判決,但嘉義地院僅憑鑑定報告就判無罪,忽略其他證據,檢方對此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