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一審判無罪》檢批鑑定醫 未再與團隊討論就下結論
殉職警李承翰 (取自臉書)
上訴後建議再鑑定
〔記者丁偉杰、楊國文、陳慰慈、溫于德/綜合報導〕殺警無罪案,引發法界人士議論紛紛,其中嘉義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劉達鴻直指本案的鑑定報告,主治醫師沈正哲未再與團隊其他3人討論,就自行做出鑑定意見,庭審時他即認為鑑定程序不慎重,建議合議庭應將鄭嫌再送精神鑑定。
各界砲轟︰思覺失調不能成逃脫刑責保護傘
另有法界人士說,上訴後,應聲請對被告再做鑑定有無判斷是非、正常對話能力,思覺失調症不能成為逃脫刑責的保護傘。
「事後」鑑定 非行凶時情形
律師林曜辰指出,鄭男犯案時是辨識能力降低宜減刑,或已達喪失辨識能力判無罪,是全案判決關鍵,故他也建議,二審應再由大型醫院對鄭男進行精神、心理鑑定。
曾任檢察官的林俊峰律師分析,本案鄭男無罪主要理由在於,合議庭認定鄭男是在「幻聽」對話中揮刀,雖警察在他面前仍要求「叫警察來」,浸淫在自己幻聽幻覺中,因此被認定符合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而判無罪。
林俊峰認為,台中榮總醫師做精神鑑定也只是在「事後」鑑定鄭男精神情況,非當時行凶時情形,因此上訴二審後,可就鄭男行凶時是否有其他證人可以作證,或行凶前後的監視器畫面,供二審判斷鄭男究竟在「行凶時」是否有精神障礙情形,若還是認定有,可能維持原判,若沒有就可能改判有罪。
即使精神錯亂 仍有民事責任
此外,鄭男2010年被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2017年2月看診後,就沒再看醫生,生病卻不持續就診,結果於去年犯下殺警案。律師蔡皇其表示,除非證明鄭男出於故意或過失,讓自己陷於精神障礙,可以預期自己犯罪,才能刑事處罰;不過民法對於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使在無意識狀態或於精神錯亂下,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仍應負賠償責任,鄭男仍有民事責任。
殺子凶嫌一審判無罪,李承翰的父母難過之情溢於言表。(記者蔡宗勳攝)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7月處理補票糾紛遭到鄭姓男子刺死。(資料照,記者丁偉杰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