礁溪副分局長 被控縱放酒駕犯
宜蘭縣礁溪分局副分局長賴銘鴻(小圖,取自礁溪分局網頁),涉嫌指示礁溪派出所許姓警員釋放已逮捕的莊姓酒駕嫌犯。圖為當時車禍現場。(記者林敬倫翻攝)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縣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長賴銘鴻,被檢舉接受議員關說,指示礁溪派出所許姓警員縱放已逮捕上銬的莊姓酒駕犯。檢方偵辦時,賴否認涉案,但檢察官掌握許員當時把人帶回又不移送,在警備隊不斷解釋是「七號指示放人」,檢方一查,「七號」就是賴銘鴻的勤務人員通信代號,認定賴員涉案。
騎士酒駕拒攔查 警撞車逮到人
至於被指關說的蔡姓縣議員,因二警未指認他「關說」,檢方認為他是到分局「關心」,只將他列為證人,不是被告。
礁溪派出所許姓警員與同事,去年五月三日晚間在三和路攔查莊姓機車騎士,莊逆向逃逸,警車在後追逐,撞到莊的機車後,莊的機車波及路邊車輛,人則倒地被捕。
議員到場關心 副分局長指示放人
因莊男酒測值○.一五毫克,又涉肇事,許員將他上銬,先回報勤務指揮中心會依公共危險與妨害公務罪移送;但把人帶至派出所後,莊父找來蔡姓縣議員到場,不久賴即指示許員放人。
許放走莊男,到警備隊要撤回交通事故案卷,表示副分局長指示放人,警方內部人員看不下去,向檢調檢舉。
賴接受調查時辯稱,議員只是到場關心,他指示不移送,是因為不知道莊已被捕,且該案是警車追逐導致車禍,就因果關係來說,不構成公共危險罪;許也未指認議員關說,表示因認同副分局長對法律的解讀才放人。蔡以證人身分接受調查時稱,民眾跟他反映警察打人,才前往關心。
檢︰不經裁處釋放人犯 明顯觸法
宜蘭地檢署認定,許員已將莊男上銬及回報要移送人犯,不論莊男是否有罪,因已有逮捕事實,要不要放人須由檢方裁處,故許員涉嫌縱放人犯。檢方調出警備隊監視器,許確實跟同僚說「七號指示放人」才不移送,認定賴也難逃刑責。
官拜兩線三星的賴銘鴻從警二十三年,從二○一七年九月調任礁溪分局副分局長至今,因擔任過公關科長,為人海派,辦事效率、能力與人和均獲長官信任,未料捲入縱放人犯官司,同僚不勝欷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