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所搞烏龍 程序違法 法官判飆車疑犯免罰
小法典/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區監理所發生離譜烏龍,讓新竹地院行政法庭撤銷行政機關對疑似飆車族的重罰,判決免罰!
吳姓男子被桃園警方認定飆車開單告發,且有監視器為證。吳男自認沒有競速提起行政訴訟,未料新竹區監理所未發現吳男只有19歲,依法無行政程序的行為能力,竟讓他自行陳述意見;法官認為本案合法程序應是由吳的父母代為,認定監理所不合法的處理程序,等於沒給違規行為人陳述機會,判決撤銷罰單。
吳男打行政官司主張,去年4月28日清晨,他騎機車行經桃園市新屋區台61線與湧泉路口,楊梅警分局認定他在道路上競駛,逕行舉發對他裁處罰鍰3萬元、3年內不得考照。吳指稱他只是環島路過,卻因被拍到照片而受罰,他當時有載女友、同行友人載小孩,不可能飆車。
新竹區監理所與桃園警方反駁指稱,依監視器拍下的畫面,吳的機車當時確實在競駛的車流中,監視畫面可做為本件違規行為的佐證。
但法官審理本案,連案情都不用考慮,就先認為全案行政程序大有問題;法官指出,裁罰案的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機會,若未遵守規定,所做的處罰即屬違法。
法官發現,吳男是2001年7月出生,要到2021年7月滿20歲之後,才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吳雖曾於去年6月向新竹區監理所陳述意見,當時他未滿20歲未婚,因此應該由其父母代為,但新竹區監理所程序違法,等於沒給吳男陳述的機會,於法不合。
此外,監理所對本案的處分也未列吳男父母為法定代理人,直接由吳男本人簽收,此舉也不具合法效力,故認定原處分違法,應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