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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連撞致1死2傷 法官說不算殺人 僅判8年

北市前年發生酒駕狠撞三機車造成一死二傷案,檢方罕見祭出刑度至少十年的殺人罪起訴,但地院認為犯行不算殺人,改依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僅判刑八年。(資料照)

北市前年發生酒駕狠撞三機車造成一死二傷案,檢方罕見祭出刑度至少十年的殺人罪起訴,但地院認為犯行不算殺人,改依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僅判刑八年。(資料照)

2020/02/12 05:30

檢批被告恐攻式酒駕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前年九月發生有如「恐怖式攻擊」的酒駕狠撞三機車造成一死兩傷案,死者被撞得全身骨骼俱斷,檢察官認為被告「一路催油門,撞到誰都會死」,罕見祭出刑度至少十年起跳的殺人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被告犯行不算殺人,改依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僅將郭男判刑八年,可上訴。

罕見祭出殺人罪起訴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已轉任律師)當初起訴指出,當時二十四歲Uber司機郭俊邑以高速一○六.五公里,沿羅斯福路六段狂飆,連闖五道紅燈,僅兩分多鐘疾駛至基隆路追撞一輛機車,四秒後再撞死者陳女機車,之後撞第三車及衝撞騎樓才停,酒測值一.二九毫克。

檢方批他「一路直闖,油門幾乎沒鬆過,任誰被撞都可能死亡」、「此等駕駛方式十分可怕,與恐怖攻擊沒兩樣」,認定被告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郭男辯稱,酒後沒感覺車速這麼快,撞到第一車時想踩煞車已來不及,接著「有點恍神」忘記有沒有踩煞車;後又改口稱失憶。

法官認定舉證不足

合議庭法官李殷君、林鈺珍、姚念慈認為,郭事發時呈現慌張、焦慮、不知所措反應,難認定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員警未攔停或追逐,郭非為逃警才超速闖紅燈;泥醉的郭能否在撞到第一車打滑後,四秒內反應過來踩煞車也存疑,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郭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合議庭指郭男酒後闖紅燈飆速,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及造成重大實質損害,惡性重大,但考量無前科、承認犯行,願賠償和解但未達成等情,判刑八年。另兩名傷者則在和解後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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