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主觀認知追車會發生事故 才有罪
警追車事故/起訴V s .無罪理由
〔記者陳慰慈、李立法/綜合報導〕律師鄭光婷表示,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過去法律實務就存在「事故不須出自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也可能成罪」,以及「事故必須出自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才可能成罪」兩種不同法律見解,因此大法官去年5月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屏東地院認定本案沒有肇事逃逸問題,符合第777號大法官解釋意旨。
但鄭光婷點出,此案爭議在前端「追車」的認定,不全然是後端「有無故意或過失」的見解問題,許姓騎士有無因被追車導致害怕閃避?這是事實認定問題,不過事實認定需勘驗監視器畫面等證據,才能釐清當時事故是如何發生的。
律師鍾信一指出,「肇事逃逸罪」客觀上除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外,肇事者主觀上也需認知有肇事(有發生車禍)、被害人有受傷或死亡情況下才構成,因此在沒有發生碰撞情況下,要舉證證明肇事者主觀上「有認知」有一定難度,檢察官除監視器畫面,應無其他證據證明員警主觀上認知許姓騎士會發生車禍,很難苛求員警就此一車禍原因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法界人士提醒,警察駕車查緝犯罪或交通違規嫌疑人時應注意「比例原則」,追車時避免「逼車」或「碰撞」,以免釀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