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政府機關 酒駕送懲戒標準不一
「酒駕零容忍」是政府再三宣示、宣導的重大政策,但近3年仍有24名公僕酒駕被懲戒。(圖為警方稽查酒駕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政府宣示「酒駕零容忍」,不過全國從中央到地方機關,哪些酒駕公務員要移付懲戒,至今無統一標準,形成各機關自訂自己的。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林美娜認為,酒測值達0.25毫克,就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公務員代表政府若還違法,應一律逕送公懲會懲戒才是,不要再多重標準了。
民團:應一律送公懲會懲戒
林美娜指出,行政院2013年頒布「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只有酒駕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譽者,才會強制送公懲會懲戒,其餘情節則由各機關自訂獎懲標準;她認為規範的密度不足,會弱化嚇阻力道。
林美娜認為,公務員代表國家,道德標準及可受檢驗的程度勢必更高,一旦酒測值達0.25,即違反公共危險罪,觸犯刑罰。試想,一位公務員犯法卻不用送公懲會,這個公務機關可以服眾嗎?
「下個會期一定推」,林美娜表示,立法院這會期大修刑法酒駕罰則後,協會下個會期將全力遊說行政院,要求酒測值達0.25的公務員,不論有無肇事,所屬機關都應直接將他移送公懲會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