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酒駕懲戒 「可溯既往」判降級
「酒駕零容忍」是政府再三宣示、宣導的重大政策,但近3年仍有24名公僕酒駕被懲戒。(圖為警方稽查酒駕資料照)
政府宣示酒駕零容忍 技士酒駕記1支大過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酒駕零容忍」是政府再三宣示、宣導的重大政策,農委會1名趙姓技士今年2月酒後騎機車被依公共危險罪法辦,除刑事部分遭檢方緩起訴,行政方面還被林務局記大過處分。到了5月,農委會函頒新規定,只要職員酒駕一律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並把趙員列為首位開刀對象;趙出庭辯稱「法律不溯既往」,新制是在他的案子結案後才規定,但公懲會認為新規定是重申政府貫徹「酒駕零容忍」決心,沒有不溯既往的問題,仍判他降1級改敘確定。
服務於農委會林務局的趙男,2月27日中午在家喝酒,下午辦公時間騎車外出,因使用手機被警察攔檢,酒測值0.5毫克,觸犯公共危險罪,檢察官考量他是初犯,給予緩起訴處分,並命其支付國庫5.1萬元。林務局認為情節嚴重,將趙男記大過1支。
農委會頒新規 再將技士送公懲會
農委會5月24日函頒新規定,要求所屬各機關針對同仁酒駕行為,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從重議處」,也就是只要酒測值0.25毫克以上、達到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門檻,或酒駕肇事致人死傷者,均移付懲戒。因此,林務局雖已將趙男記過,考績暨甄審委員會仍依新規將趙男移送公懲會懲戒。
趙不服,辯稱他2月27日酒駕,新規定是5月24日施行,根據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案不應移送懲戒;其次,他主張自己已被記1支大過行政懲處,不應再被公懲會懲戒,否則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他認為當時只是單純被警攔查,未受外界矚目,不符合公懲法「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要件。
技士拗不溯既往 公懲會打臉 降級確定
不過他的辯詞遭公懲會打臉,公懲會指出,農委會新規定是重申配合政府貫徹「酒駕零容忍」決心,至於公懲會的懲戒判決做成後,林務局原本的行政懲處就失效,所以也沒有一事不二罰的疑慮;至於公務員酒駕,本來就會造成人民對於公務機關產生不守法的印象,損害政府信譽。
公懲會認為趙男酒駕應付懲戒,判他降1級改敘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