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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廁所被判刑 「營區都是待命範圍」 還女憲兵公道

高院二審日前大逆轉,認定營區都是待命範圍,檢方未舉證犯意,改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高院二審日前大逆轉,認定營區都是待命範圍,檢方未舉證犯意,改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2019/10/21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在台北忠烈祠旁大直憲兵裝步營服役的林姓女上士,前年9月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時,擅自離開待命室,去支援軍醫體檢、並回寢室上廁所,被控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嫌起訴;法院一審將她判處拘役20天、緩刑2年,她黯然退伍,上訴求清白;高院二審日前大逆轉,認定營區都是待命範圍,檢方未舉證犯意,改判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上士從軍2年多,在大直憲兵裝甲步兵239營擔任警務士,2017年9月15日在營區擔服早上8時至晚間8時機動待命班長。

林女當天上午未經報請長官核准就離開機動待命室,先至戰情室處理軍醫體檢業務,之後2度返回女官寢室上廁所,中午12點半至1時又在寢室停留半小時,被督導發覺;士林憲兵隊將她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起訴。

台北地院認為,林女離開待命室前雖有告知待命班副班長,但未告知主官,就擅自前往業務單位處理業務,並返回女官寢室如廁、午休,違反待命規定,考量她一時失慮初犯,鑑於軍隊培養人才不易,輕判拘役20天、緩刑2年。她隨即退伍,黯然結束軍旅生涯,但為證清白,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二審日前認定,營區對於林女離開待命室前,應該徵得哪些長官的核准,說法並不一致;至於「勤務所在地」的定義,營長證稱,整個營區都是待命班的勤務範圍,合議庭從而認定,待命執勤範圍並不限定於待命室,林女為了其他公務、或如廁需求而暫時離開,是否構成犯罪仍有疑義;況且檢察官也未舉證證明她有擅離職守的犯意與事實,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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