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法界:法扶支出要符公義 應修法排富
多位法界人士認為若是當事人一犯再犯,應考慮修法不再用公帑提供法律協助;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原住民或弱勢一再酒駕、故意吸毒等故意犯,法律扶助基金會有無必要提供法律扶助?多位法界人士認為,雖然國家在政策上要給予原住民或弱勢協助,但若是當事人一犯再犯,應考慮修法不再用公帑提供法律協助,也支持司法院擬定「排富」的修法方向,而且應嚴格審查當事人有無資力,勿讓司法資源遭濫用,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當事人若累犯 應停止法扶協助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法扶會成立以來,是否應該排富一直備受關注,像德國採排富的做法,我國也應該採取排富規定才對;至於法扶律師為當事人辯護有無可能「開一次庭即進帳三萬元」,林永頌說,在「法扶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有相關規定,且採彈性做法,視個案情況不同,如依案件類型、工時長短等因素,給予法扶律師的酬金可酌減或酌增,司法院應做好把關工作。
律師郭力菁則認為,實務上,原住民若提出申請,法扶會就會指派法扶律師提供法律協助,若有人一犯再犯,則有檢討修法的空間,沒必要去替這些民眾提供法扶,讓司法訴訟資源遭濫用、誤用。
郭力菁進一步指出,申請法扶律師提供法律協助,原本是限於弱勢、無資力的民眾,但事實上,有很多「假裝沒錢」的人竟申請法扶過關。由於民眾提供財力證明、切結書給法扶審核,其實際財產所得資料不必接受審查,法扶無法查起,而使部分有資力人士也獲得法律辯護協助。
曾任法扶律師的王雅芳肯定法扶會的功能,並認為法扶會在審核當事人條件時要嚴格,且應更有效運用公帑,讓法扶制度更細緻化、法扶手段更多元,例如,有些簡易案件不一定都須出庭,也可以陪當事人和對方調解,或僅出具書狀即可,如此一來,支付法扶律師的酬金有可能更有彈性、更細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