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無故遲延45案 偷懶法官免職
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5年間無故遲延了45案,職務法庭昨免除俞的法官職務。(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二○一三年到二○一八年的五年間無故遲延了四十五案,且逾半年未進行,另審理一件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運輸第三級毒品」案,竟輕率幫被告兩度減刑,還判緩刑,險縱放人犯,職務法庭認定她不適任,昨日免除法官職務,但可轉任其他公職,成為史上首位因案件遲延而被免職的法官。
俞力華去年九月間,監察院調查後不久即辭職,但此判決將使她無法回任法官或轉任檢察官。
毒品案被告輕率兩度減刑 險些縱放
職務法庭指出,俞力華審理「運輸第三級毒品」案,該案毒品重量逾三一六公斤,她卻認為被告符合兩次減刑,二○一四年五月廿三日把合議的通常程序裁改為獨任的簡易判決,直到同年七月卅日,她都還在調查被告有無符合減刑事由,可見審案草率。
俞力華已開啟簡易程序,卻又拖兩年多才終結,有關判刑遲延原因,竟稱是在等被告供出上游共犯,才能確認能否適用減刑,職務法庭痛批理由前後矛盾,無異先射箭再畫靶,質疑她為規避通常程序案件的繁複性,才裁改為簡易案,痛批態度輕忽與草率。
俞力華判這兩名運毒被告緩刑五年,後被高院撤銷,分別改判三年四月及三年二月,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全案定讞。
首位因案件遲延免職法官 可轉公職
此外,她辭職前的五年間,「無故未接續進行」達六個月以上的案件共四十五件,損及人民受益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職務法庭認為,俞力華違反辦案程序與職務規定、長期懈怠職務、積延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消極、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屢次通知仍未改善。
職務法庭評議,若讓她續任法官有負人民期待,且她也自承「可能不適任」,應予免職,但違失情節尚未到達剝奪公務員資格,因此讓她可轉任法官以外公職。
過去亦有司法官遲延案件而被懲戒,但懲處力道均只到罰俸,俞力華會被重懲,除了遲延案件多,另個重要因素是程序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