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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業者改電玩 別逾期

2007/05/09 06:00

〔記者劉志原、王珮華/台北報導〕Wii、PS2、XBOX等電視遊樂器熱賣,不少商家對主機進行「破解」,將主機改為可讀盜版片,這樣的行為,已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劉姓業者因替顧客「改機」,遭檢方起訴,微軟等業者也求償2368萬。

但這起案件卻因超出6個月提告時效,法院判劉某公訴不受理、也不用賠償;台灣微軟法務施立成表示,這個案件可能是由微軟委外律師負責,施立成表示,改機這類案件,在法律上認定違法似乎還不明確,根據目前幾件判決,違法與不違法的判決都有,尚未形成判例。

檢方於93年間接獲檢舉指出精品店負責人的劉某為顧客改機,且販賣PS2、XBOX等盜版遊戲光碟,經微軟及新力公司提出告訴後,檢方認為劉某改機及賣盜版軟體犯行均明確,故依違反著作權法將他起訴。

微軟求償2368萬元

微軟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之訴,要求劉某賠償2368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著作權法為「不告不理」的告訴乃論之罪,微軟與新力在發現劉某疑涉販賣盜版軟體後雖立即提出告訴,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因檢警查扣的10餘片光碟,有可能是顧客寄放,且也無劉某販賣盜版光碟證據,故判他無罪。

逾6個月提告不受理

至於「改機」部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告訴乃論之罪,應在知悉對方犯行後6個月內提出,判決書指出,微軟及新力公司在93年12月間即知劉某可能涉及改機,但新力卻是在94年10月後,才針對劉某改機部分提出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限,故改機部分判公訴不受理,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因被告刑事獲判無罪,故一併駁回。


小法典

對於遊樂器材進行改機、破解行為,著作權法第80條之2有防盜拷措施等相關規範,該條文明文禁止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或技術。

違者可依同法第96條之1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此法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應在知悉對方犯行6個月內提出告訴,但改機與破解行為若與國家安全或維護未成年者有關,或由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則均不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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