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罵小三「髒女人」犀利人妻 逆轉無罪
簡易判決判人妻罰金5千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鄧姓女子發現張女與丈夫偷情,跑到張女住處門口大罵她:「髒女人、妳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等語而被告,新北地院簡易判決以公然侮辱罪,判鄧女罰金5千元,鄧女不服,上訴稱:「在我的認知下,他們的行為是骯髒的…我只是陳述事實」。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鄧女所述並非虛偽言論,也不是不實抹黑,認為法律沒理由處罰說實話者,改判無罪。
地院︰沒理由處罰說實話者
據了解,鄧女的丈夫因打羽球結識張女,再約她慢跑進而交往;2017年間,鄧女發現丈夫LINE對話中有:「我很想你、抱你」等曖昧訊息,才發現婚外情,氣憤向張女求償。張女坦言曾跟對方爬山、泳渡日月潭、同宿,否認發生性行為,辯稱鄧夫隱瞞已婚;新北地院以鄧女舉證不足,判她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張女明知鄧夫有配偶,仍交往、發生性關係,改判賠20萬。
不過去年4月,鄧女因此事到張女住處罵她:「髒女人、妳這個公務員是這麼骯髒、妳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等語,被判罰金5千,鄧女不服上訴稱:「在我的認知下,他們的行為是骯髒的、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的,我只是做事實陳述」。
判決書指出,不具公然侮辱實質惡意的陳述,縱使內容尖酸刻薄,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仍屬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範疇;鄧女依個人感受及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的意見或評論,雖令張女心生不快而傷及主觀情感,但她所述屬實,並非毫無意義的謾罵,更無故意杜撰意圖貶損名譽,難認有實質惡意。
判決還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但沒「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構築在事實之上,陳述真實之事的言論,不至於侵害名譽,法律沒理由處罰說實話者,若「真實言論」會毀損名譽,應是「名譽感情」,即「個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