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基金會說法╱過度設限 有違法扶精神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法律扶助基金會被批「濫准」申請案,法扶會秘書長鄭文龍表示,法扶會是站在人民的立場來審查案件,若過度設限,就失去法律扶助的精神與目的。
至於法官向法扶會調閱被扶助人的審核資料,他認為「最好不要」,而且讓法扶會替法院審核當事人,反而可減輕法院的負擔。
鄭文龍說,法律扶助基金會必須對董事會負責,審核案件時都嚴格控制成本,不會浮濫核准;當法扶會審核認定當事人屬於「無資力」者,法院最好不要再插手來調件重查。
據統計,法律扶助基金會今年七一開辦以來,迄上月底,共有六千六百七十四件申請案,其中准予扶助案件為兩千八百八十六件,准予比例約佔四成三。
至於扶助的民事、刑事案件比例,鄭文龍表示基金會正在統計中,預計明年初公布,而他希望明年能達到核准扶助一萬件的目標。
對於一些法官及法界相關人士的不同看法,鄭文龍認為這是「官方看法」;他說,長久以來,官方心態總是較保守,有時反讓人民無法享有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等權利,如此有違憲之虞。
至於有些案件雖然爭的只是一兩千元,但這筆小錢往往是當事人的「救命錢」,故經法扶會審核後,也予扶助;至於一兩千元為何會是救命錢?鄭文龍未進一步說明。
他同時指出,民事案件要付標的物百分之四點五的訴訟費,如訴請返還一百萬借款,案件走完一至三審,即要繳交四萬五千元裁判費給法院,他覺得此舉好像「抽成」,人民的權利無法受到保障。
現行的訴訟救助制度已有規定,當事人若無力付裁判費用,可向法院聲請免繳;但鄭文龍認為,法院大都以嚴格標準來審核,可能會使真正需要幫助的人,無法透過原有制度受惠,如今,國家通過了法律扶助法,弱勢者可透過法扶會尋求協助,正可補此疏漏。
法官的建言╱篩選案例 應以刑案為主
〔記者賴仁中、劉志原、胡守得╱台北報導〕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採庭上激烈交鋒審案方式,請不起律師的窮被告,等於沒得玩了,設計法律扶助制度的原意,即在保障刑事案件窮被告的訴訟權,故不少法官認為,扶助案件應以刑事為主,民事(含家事)案原、被告,除非極具維護社會正義的高度正當性和必要性,否則不宜給予扶助。
有法官指出,我國的法扶制度是為了照顧弱勢,並非如同英國及香港屬「全民福利」,任何人都可申請,但現今法扶會似乎是廣開大門,核准率達六成,有一名法官認為,台灣的法扶會審核受扶助人資格應從嚴認定,讓國家的經費花在真正弱勢者的身上,而非來者不拒,另有法官說,法扶會若要廣開大門,不妨學學日本,自己去募款,而非全用國家預算。
若干法官指出,相關統計始終沒出來,設若刑、民事案件比例「刑低民高」,豈不是本末倒置,排擠到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且刑事案件在交互詰問新制下,冗長又煩累,難不成真是「柿子挑軟的吃」,還兼而自肥法扶律師。
有法官嘆道,肥了律師也還罷了,因為耗的是國家的錢,國家允許這樣的情況,法官無權置喙,但是除了這一筆之外,法扶會如果不嚴格把關,對「很可能贏不了」的民事案件也慷慨扶助,等到將來案件一路敗到底,之前受扶助而暫免繳費的原告,拍拍屁股就可走人,不用付半毛錢,人民血汗錢等於蒙受損失。
而且,受扶助人既然不用預繳裁判費,受助原告就可漫天要價,原本只主張五十萬元的,喊到五百萬又有何不可,因為裁判費跟著水漲船高,又不關他的事,將來一旦敗訴,自有人會去料理,似有助長濫訴之虞。
律師自肥、人民濫訴、國庫買單,若真是這般地「玩下去」,玩的人不亦樂乎,民眾荷包受害卻被蒙在鼓裡,情何以堪。
法官並認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法扶會批准扶助的案件,法官就「應准」,受扶助原告隨即得到一塊免繳費金牌,如此等同「一國兩制」,有違憲之虞,且即使法院與法扶會對訴訟救助的審核認定標準不同,仍要替法扶會的審核背書,實在說不過去。
若干法官忿忿不平,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是否准予訴訟救助由法官決定,相關審核問題即應屬審判核心事項,但如今審核權在民間基金會手上,等於將司法核心審判權拱手交給法扶會,雖然法官可向法扶會要求調閱審核資料,但多數遭法扶會以「於法無據」為由拒絕,他們認為司法審判權已遭侵害。
官員的看法╱精算成本 追查濫准情事
〔記者胡守得、劉志原╱台北報導〕對於法扶爭議,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陳宗鎮表示,明年一月底前,將精算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運作成本;他並說,的確接獲若干法官對法扶會的一些看法,基金會執行面是否真有「濫准」情事,司法院已展開了解,預定年底完成評估,並且檢討有無改進必要。
此外,不少律師義無反顧投入法扶辯護行列後,投入愈多,省思也愈深,對目前一些法扶案件只問資力,不問當事人是否實在,案由和標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情,部分法扶律師本身也不以為然。
陳宗鎮說,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由司法院編列五億預算成立,將來再逐年撥款,達到一百億目標,但現在國家財政困難,他希望法扶會也要自行募款。
另有官員指出,當初司法院審議法扶會所提「無資力」的認定標準,也曾引發審議委員激辯,但到場說明的法扶會秘書長鄭文龍堅持門檻不可過高,才能給更多的人法律扶助。
事後,有官員私下發牢騷,表示法扶會用的是公帑,若對「無資力」標準審核過寬,除浪費公帑,也恐造成基金急速縮水耗損,等到「山窮水盡」時,反使真正需要幫助的人無法獲得扶助。
身兼法扶會家暴案件法律諮詢的華信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慧芬,是一位以社會義務為出發、不計報酬承接法扶案件的有心人;她說,有些法扶案件確有必要,因為真的幫助到弱勢者,但她也獲知,確實有法扶當事人申請時隱瞞財力和案件事實,因而發生法扶律師承接後發覺問題,將案件退回基金會的憾事。
每件法扶個案都「扶對」了嗎?理財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添進以一起法扶案件為例,表示一對兄弟起糾紛,爭的只是橫在兩人繼承土地上的一面十幾公尺長鐵皮,是否該拆除的問題,卻因原告資力合於法扶標準,基金會就出動律師辯護;林添進認為,本案應勸兩造坐下來協調,或提供訴狀輔導,根本無須動用到訴訟程序。
還有,目前法扶律師只能選擇「接不接案」,無法對當事人做進一步評估,這會有風險,例如林添進承接一件刑案,當事人不僅隱瞞實情,其家人更將他當作不用錢的律師使喚,甚而提出違背其律師職責和道德的要求,讓他身陷進退兩難局面。
此外,也有律師認為,似乎是由特定的某些律師在接法律扶助案件,反而排擠到「同業」的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