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否定火調跡證 鑑識員傻眼
戴女聲稱前夫住處會燒成這樣,是她拿打火機驅趕鸚鵡的結果。(記者蔡彰盛翻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一名專案小組成員指出,儘管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不具司法警察身分,卻是現場跡證鑑識的主導者,依以往法官的作法,訪談筆錄會在審理的準備程序,就提出讓雙方確認,基本上並不減損其公文書證據能力,但本案法官卻未提及,而是在判決書中直接否定掉,讓專案人員傻眼。
專案人員表示,如果火災調查科的筆錄都沒有證據力,火災調查鑑識專家以後如何在法庭當鑑定證人?
此外根據鑑定結果,認定起火點應在床上,戴女卻說是驅趕鸚鵡時,不慎點燃衣櫃內衣服,但床與衣櫃分別在不同方位,法官的認定讓鑑識人員傻眼。何況,警消人員在現場都沒有聽戴女說過驅趕鸚鵡一事,因此對其說詞,始終抱持懷疑態度。
檢警消指出,本案沒有目擊證人,只能透過證據力呈現拼湊出事實,但法官的自由心證,選擇不相信檢警消認定的跡證,或許只能透過上訴才能讓真相越辯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