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燒死」去前夫家放火 法官信點火嚇鸚鵡 輕判
驅趕鸚鵡示意圖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戴姓女子離婚後闖入前夫家,以打火機點火燒燬整間房子,檢方依縱火罪嫌將她起訴,新竹地院審理時,戴女辯稱前夫養的鸚鵡作勢攻擊她,她以打火機點火欲嚇退鸚鵡,不慎點燃衣櫃內衣服,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檢警消提出的戴女縱火證據不夠嚴謹,一一排除後,改依失火燒燬住宅輕判戴女5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戴女與趙男去年8月離婚,戴女心有不甘,1個月後闖入趙男住處,持打火機點燃衣櫃內衣服,導致全屋遭焚燬,檢方依縱火罪嫌起訴戴女。
檢方依縱火罪嫌起訴戴女
新竹地院審理時,戴女聲稱前夫飼養的鸚鵡位於站台上,因作勢要攻擊她,心生不滿才以打火機點火欲嚇退鸚鵡,旁邊衣櫃門沒關,不慎點燃衣櫃內衣服,火勢隨即蔓延燃燒。前夫則說,火場中有看到鸚鵡屍體。
檢察官以張姓鄰居曾聽聞,戴女在現場打電話說:「火是我放的,趕快叫警察!」
並以戴女曾以手機傳送「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等訊息給前夫,認定是故意放火。法官認為不能僅憑手機訊息認定縱火,還認定張姓鄰居的說法,出自新竹市消防局談話筆錄,訪談人是火災調查科鑑識人員,均未具備司法警察身分,談話筆錄無證據能力。
至於消防局鑑定書研判「以縱火因素引發火災可能性較大」,且認為以打火機嚇鸚鵡,只要稍微快速移動就會熄滅,不可能會燒到衣櫃內衣服,但法官要戴女當庭揮動打火機,火焰卻沒熄滅,因此不採信消防局鑑定意見。
法官認為無法確定戴女故意放火,亦完全無法排除過失失火的可能性,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法理,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將戴女判刑。
辦案人員私下表示,本案起火點應在床上,而非衣櫥,與戴女趕鸚鵡的說詞不符,戴女私闖民宅且事後發簡訊,在在證明她有縱火意圖,然而法官卻不採信,檢警將於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
刑法公共危險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失火燒燬住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差異極大。